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164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档案馆2024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党委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档案馆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档案馆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档案馆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档案馆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档案馆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接收县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资料;征集散失在国内外的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鉴定和编制检索工具。
(三)集中统一保管、公布开放、查阅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公布开发档案目录并提供社会利用,承担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相关工作。
(四)推进馆藏档案资料信息化建设;研究并采用科学方法,对馆藏档案资料实施有效保护与抢救工作,完成信息化任务。
(五)承担档案文学史料的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运用档案资源开展档案宣传和社会教育活动及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档案馆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1个预算单位,减少0 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档案馆
第二部分 本溪县档案馆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档案馆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档案馆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65.9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65.92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65.9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7.92万元;
2.项目支出58.00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165.9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数据。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县档案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县档案馆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3.7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30.7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0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县档案馆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00万元,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无变化。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0万元,比2023年增加3.00万元,新成立单位,无上年数据。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档案馆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国有资产包括电脑、复印机、办公桌椅等。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档案馆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58.0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档案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