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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18年县纪委预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 主题分类: 党委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8-02-06 成文日期: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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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县纪委预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

发布时间:2018-02-06 17:43:5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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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溪县纪委监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三公汇总表

十二、绩效评价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纪委监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县纪委与县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察委员会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五)负责对党的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六)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七)会同县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

1.本溪县纪委监委

第二部分 本溪县纪委监委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纪委监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收支总预算440.69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28.94万元,主要原因是非税收支预算减少。

二、关于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7.3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3万元比2017年增加0.1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万元同去年一致。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成立派驻派出机构,实有在编人员增加。

三、关于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县纪委监委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县纪委监委公用经费支出121.64万元(其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1.64万元万元),比2016年增加25.44万元,增加26.44%,主要原因是成立县委巡察机构、人员调入,在编人数相应有所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县纪委监委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县纪委监委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纪委监委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纪检监察事务/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纪检监察事务//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