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05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面向全县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二)承担图书馆、文化馆、洞穴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社会体育,艺术创作等活动,承担舞台剧目创作、生产和演出。
(四)提供图书和文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查询、借阅及相关业务,开展流通借阅和馆际互借业务。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档案管理、保护、抢救、利用和传承工作。
(六)承担美术作品征集、创作、展览、收藏、研究工作,开展优秀美术人才培养和相关交流活动。
(七)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相关业务培训,承担相关赛事、活动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业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48.9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48.95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548.9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39.6万元;
2.项目支出109.35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548.9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是2023年新成立单位。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3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39.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是2023年新成立单位。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县财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 万元,比2023年增加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比2023年增加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是2023年新成立单位。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辆2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8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8个,涉及资金109.3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其他文化和旅游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文化和旅游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其他体育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体育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