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4-00078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24-01-05 成文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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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4-01-05 15:50:2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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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牵头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做好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

(二)牵头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开展巩固拓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拟定职责内县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参与县级衔接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好用好衔接资金;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建设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1个预算单位):

1.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1).xlsx




第三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4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4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1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为新成立部门。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1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