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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年预算公开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7-03-17 成文日期: 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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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年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03-17 14:02:38 【字体:

本溪县民宗局部门预算

(2017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民宗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县民宗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三公汇总表

十二、绩效评价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民宗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民宗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并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办理并监督少数民族权宜保障事宜;负责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四)组织和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和指导我县逢十周年庆祝活动。

(五)调查了解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并提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扶贫工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殊用品的生产工作。

(六)负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特殊情况和全县宗教事务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普查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承办全县性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活动。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代表人物和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管理各少数民族群众性组织。

(八)负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合法权利和教职人员正常教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核,并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九)团结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活动,动员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协调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县民宗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县民宗局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县民宗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部门预算经济分类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民宗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县民宗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民宗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本溪县民宗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86.71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7.28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经费比较去年减少16万。

二、关于本溪县民宗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0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减少公务接待费。

三、关于本溪县民宗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县民宗局2017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民宗局公用经费支出7.28万元,2016年减少1万元,减少10 %,主要原因是压缩办公经费,节约财政经费1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民宗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民宗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民宗局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民族事务(款)民族工作专项(项):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民族事务(款)其他民族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民族事务方面的支出。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