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wjj--czys-2017-0019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2017年预算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7-03-20 | 成文日期: | 2017-01-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2017年预算公开
2017年县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部门预算
(2017年)
目录
第一部分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三公汇总表
十二、绩效评价表
第三部分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概况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市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县的价格政策规定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贯彻落实省、市下达我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的建议,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全县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调整全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五)负责县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实施并督导检查全县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全县价格认证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预审。
(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
第二部分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30.55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97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的增加,在职人员的新调入,以及公务车进行车改,统一上交。
二、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物价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0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7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相比减少了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车收回。我们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关于本溪县物价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县物价局2017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物价局公用经费支出6.91万元,比2016年减少 3.05万元,减少31%,主要原因是公务车收回,节约财政经费3.05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物价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物价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物价局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 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