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rsj--czys-2017-0040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2017年本溪县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7-03-30 | 成文日期: | 2017-01-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17年本溪县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就业服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县就业服务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三公汇总表
十二、绩效评价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就业服务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就业服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创业培训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创业工作;全县创业带头人审核认定工作;全县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工作;创业项目资源库、创业专家资源库的建设协调与管理,创业项目的征集、发布和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创业型县区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县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统计工作;指导社区创办各类便民、利民服务实体和其他经济实体,积极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对各企、事业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补助的审核与认定工作;对全县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核对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全县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单位登记招聘、就业登记、发布招工广告审批;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发放、统计实名制就业数据
(四)负责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其联系办理有关劳动保险业务;代管职工档案、劳动关系有关手续;代办职工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和身份工龄认定;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达到法定年龄人员的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及基金转移手续。
(五)负责对全县有培训需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提供培训。
(六)负责制定全县就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培训、核发培训证明。
(七)负责全县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失业职工台帐、核
算失业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转
迁、失业人员管理、失业动态监测。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县财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本溪县就业服务局
第二部分 本溪县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就业服务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县就业服务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就业服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本溪县就业服务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57.9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 18.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
二、关于本溪县就业服务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0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0.0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万元。
三、关于本溪县就业服务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县就业服务局2017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就业服务局公用经费支出25.68万元。比2016年减少2.46万元,减少0.09%,主要原因是取暖费,节约财政经费2.46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财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就业服务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就业服务局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