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gaj---2019-0138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公安局2019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9-01-26 | 成文日期: | 2019-01-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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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公安局2019年部门预算
本溪县公安局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公安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公安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公安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公安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刑事和行政执法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二是负责各项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三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参加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四是负责全县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管理外来暂住人口;五是对全县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复杂场所进行管理;六是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纠正和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办理“五小车辆”入户和驾驶证申领业务;七是扑救火灾,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对新建建筑工程和新开业的公众聚焦场所进行检查验收,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八是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公安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公安局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县公安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公安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公安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978.1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978.16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5978.1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446.45万元;
2.项目支出1531.71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318.0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财政加大对公安机关专项经费的投入。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县公安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308.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减少15.76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事业编制人员与本单位分离。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县公安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0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0.5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县公安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 313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万元。
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13.5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13万元,比2018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政府要求,压减公车购置及消耗费用。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公安局共有车辆9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执法执勤车辆88台。其他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4套,房屋类及其他国有资产可7109万元。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公安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2019年度所有项目预算都纳入绩效)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安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10、信息化建设:反映各级公安机关用于非涉密的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支出。
11、执法办案:反映公安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及侦查办案等相关活动的支出 。
12、特别业务:反映公安机关开展特别业务工作的相关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