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cjj---2019-0079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9-01-26 | 成文日期: | 2019-01-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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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部门职责(一)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制定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负责县城公租住房管理,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认定,组织县城危险房屋普查、指导和监督危险房屋日常监控、排险加固和修缮治理、提出撤离避险和征收改造建议。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政府分工组织指导实施住宅区管理和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暖和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供暖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对供暖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六)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定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制定县城建设的政策、发展计划并指导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城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县城规划区的绿化工作;配合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责任,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和政策;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乡村建设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县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建减排的责任,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承办县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三)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课题的调研,提出完善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全县重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和网络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管理、维护、使用,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工作,组织人防战备值班;负责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质和国有资产。
(十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开展全县民用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地震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工作;管理本地区地害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速报震灾情况。
(十八)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本系统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行政执法及管理职责。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管网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只有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705.94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05.94 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0 万元;
(二)支出预算705.94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65.94 万元;
2.项目支出540 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3622.78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根据财力的实际情况及成立了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1.98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增加/减少59 万元,主要原因是成立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县财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县财政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 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 0 万元
2.公务接待费 0万元,比2018年减少 0.51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发生。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 万元,比2018年减少7.53万元,主要原因是成立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有车辆 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0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0 个,涉及资金 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