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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9-01-26 成文日期: 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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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9-01-26 00:0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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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为全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城乡社区建设等民政业务提供相关数据服务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服务。
  (二)负责全县日常殡葬服务工作。
  (三)承担全县慈善总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收养特困供养智障、肢残、聋哑人员,为其提供养护等公益服务职能。
  (五)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状况核对等服务性工作。
  (六)承担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914.14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14.14 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 万元;
  (二)支出预算914.14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95.98万元;
  2.项目支出518.16 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0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机构改革,无法进行同口径比对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无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13.26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7.26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6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6.1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08 万元,比2018年增加0.08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单位新成立。
  2.公务接待费0.08万元,比2018年增加0.08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单位新成立。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比2018年增加6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单位新成立。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2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 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0万元。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8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8个,涉及资金518.1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 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康复(项):反映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康复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