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21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公安局看守所2021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公安局看守所2021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看守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看守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看守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看守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看守所是羁押贪污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二) 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三)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监视接见等权利。
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載械具。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有权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报告。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财政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 0个预算单位,减少 0 个预算单位):
1.本溪县看守所
第二部分 本溪县看守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看守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看守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459.5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459.57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0万元;
(二)支出预算 459.5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152.57 万元;
2.项目支出 307 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增加/减少 13.57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办公费用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本溪县看守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145.0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1年预算比2020年减少 13.77万元,主要原因是办公经费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本溪县看守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10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66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35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本溪县看守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 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2.公务接待费 0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 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8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0 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县看守所共有车辆 2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 辆,特种行业用车(囚车)1辆。其他国有资产共有计算机12台,电视机16台,监控设备2套,电教设备2套。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看守所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10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10 个,涉及资金 30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