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29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2021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2021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
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经济分类)
十、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二、三公汇总表
十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1)管辖二十五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防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防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3)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4)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5)加强林区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6)服从当地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县森林公安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本溪县森林公安局
第二部分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县森林公安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62.3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62.37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3.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
5.转移性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62.3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03.95万元;
2.项目支出58.42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增加83.16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项目支出、差旅费和委托业务费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本溪县森林公安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6.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1年预算比2020年增加27.06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差旅费和委托业务费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本溪县森林公安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9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4.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本溪县森林公安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24.0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9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2.公务接待费0.08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万元,比2020年增加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县森林公安局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 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县森林公安局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1个,涉及资金203.9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