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bmmzj1---2017-0043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年检查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17-09-19 成文日期: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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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年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9-19 14:11:01 【字体:
附件1              
民族宗教事务局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民族宗教事务局     填报日期:2017.3.2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事项 类别 检查依据 备注  
1 县民宗局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市场监管 执法类 【行政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工商、质监、公安、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清真食品的行业协会可以受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内容参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录制视听资料;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 (三)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 (四)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资料; (五)检查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 (六)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 (七)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注:1.检查方式均为随机抽查; 2.检查事项类别为市场监管执法类或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检查依据应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到具体条款及条款内容,条款内容要体现直接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