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zfbmsjj--ssjygk-2018-0132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8-01-02 | 成文日期: | 2018-01-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局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进行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在工商部门备案的联络员信息,以手机验证方式进行登录报送,未进行联络员备案的,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后,再通过联络员方式登录报送,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书面申请新的联络员备案,以确定新的联络员年报身份资格,原有联络员年报身份资格自动失效。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办理数字证书后通过CA登录填报年度报告。
未公示2013、2014、2015、2016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先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和公示2017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