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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主题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18-05-16 成文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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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8-05-16 10:52:07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本溪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县环保局按照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有关要求,采取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等原则,由本溪县环境监察局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对照县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县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 将县级监管企业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溪县环境监察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法证号、工作单位、执法类型等内容),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

第六条 按照相关职责分工,本溪县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采取摇号的方式,分别从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淸单规定,每季度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原则上不突破抽查对象名录库的5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报县环监局稽查科汇总。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网格化属地负责人依法及时处置到位。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全社会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