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1010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持续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
(一)不予实施行政处罚事项
1.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急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急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溪县应急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的规定。
(二)从轻实施行政处罚事项
应急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从轻实施行政处罚: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溪县应急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2)的规定。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三)减轻实施行政处罚事项
应急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溪县应急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3)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各执法科室和应急管理事务中心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改正”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
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限期内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各执法科室和应急管理事务中心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1.限期整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
2.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应当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案件终结。经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4.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执法,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对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其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四)确保执法公正。各执法科室和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发现本通知所附清单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依法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统一适用标准,不得区别对待,确保执法公正。
本通知所附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发生变化,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县应急管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发布。
附件:1.本溪县应急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本溪县应急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本溪县应急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本溪县应急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本溪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本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1
本溪县应急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安全生产 | 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县 |
2 | 安全生产 | 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县 |
3 | 安全生产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县 |
附件2
本溪县应急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虽未按照规定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主动采取相应招聘措施等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 根据纠正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下的罚款(原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县 |
2 | 安全生产 |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 根据纠正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第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县 |
附件3
本溪县应急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安全生产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消除危害后果的。 | 根据纠正和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县 |
2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 根据纠正和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县 |
附件4
本溪县应急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说明 |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