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313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 成文日期: | 2019-09-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本溪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1 | 医保局 | 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 | 检查、抽查及群众举报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制定对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的监管计划;(2)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监管;(3)对发现未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4)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 | 市级、县区级 |
2 | 医保局 | 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 | 检查、抽查及群众举报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确定并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2)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管;(3)对发现有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以相应罚款;(4)根据查处情况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 | (1)责令退回并处相应罚款;(2)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3)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 | 市级、县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