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970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成文日期: | 2020-11-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部分
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 服务类型:行政处罚
二、 处罚内容:违法占用土地、破坏土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三、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限期拆除;(5)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4)《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5)《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25)《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6)《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2015年11月26日颁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五、处罚程序:
一、受 理
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核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二、立 案
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涉嫌违法当事人,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的审批,许可或者发证手续。
三、调 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及证言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证据保存清单等;承办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参加,要做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现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
四、审 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实行案件会审制度。执法监察单位(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分析、确定性质,认真核对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理。
审理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5)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6)程序是否合法;(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审理程序包括:(1)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2)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3)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4)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式审理的,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根据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②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③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④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⑤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⑥程序不合法的;⑦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五、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监察单位(部门)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拟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听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再次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事项。
六、听 证
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公开举行听证会。
七、处 理
在调查、审理的基础上,经审议的案件,视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予以撤消,并书面通知上级交办部门。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主管领导审批,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须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地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纪检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认定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送 达
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九、执 行
1、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违法案件罚没款的收缴,按罚缴分离制度要求,通知被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依法没收、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也要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 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编目装订、案卷归档。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七、办理时限:60 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08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处罚
二、服务内容: 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四、办理程序:
1.立案: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发现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而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自然资源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办
七、办理时限: 18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无收费
九、服务电话:024-46822066
第二部分:行政检查部分
执法检查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检查
二、服务内容:对矿产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三、服务依据:本溪满族自治县铁矿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
四、办理程序:
1.矿产品加工、经营及运输企业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到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办理准运手续。企业需要按预存量交纳相应保证金。
2.当矿产品运输车辆经过计量服务站时,需要主动停车,出具矿产品运输调运单,计量服务站工作人员对矿产品进行称重计量。
3.经检查手续齐全的,录入系统,放行车辆;对于无准运手续或闯卡的矿产品运输车辆,通知稽查中队进行拦截和暂扣,并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限: 当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服务电话:024-47604803
第三部分:行政许可部分
采矿权延续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采矿权延续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5、《关于贯彻执行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28号)。
6、《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
四、办理程序: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矿产开发股。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9
采矿权变更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采矿权变更。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5、《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
四、办理程序: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矿产开发股。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9
采矿权新立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采矿权新立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5、《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
四、办理程序: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矿产开发股。
六、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9
采矿权转让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采矿权转让
三、服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5.《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7、《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
四、办理程序: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矿产开发股。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无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9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征收
二、服务内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四、申请材料:1、土地复垦费征收:复垦方案。2、耕地开垦费征收:征收耕地面积
办理程序:
1、土地复垦费征收:项目单位申报复垦方案,由耕地保护科初审;依据复垦方案收取复垦费,报局务会审议;复垦费存入银行专户,签订三方协议,由自然资源局监管;复垦单位依据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按复垦方案及实际完成复垦工程申请复垦费;复垦工程全部结束,验收,返还剩余复垦费。
2、耕地开垦费征收:征转科上报土地征收计划;依据征转科土地征收计划收开垦费,并报局务会审议;开垦费上缴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耕保股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10元/平方米
九、服务电话:024-4681192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城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三十七条。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划拨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
五、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 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技术委员会审查,规划办、局规委会审查,县政府规委会审查的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审查通过后,由主办人发起签报流程,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发。
4.核发
告知申请单位到行政服务大厅县自然资源局窗口受理。
根据审查情况,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办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24-4682206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城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四十条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五、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 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技术委员会审查,规划办、局规委会审查,县政府规委会审查的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审查通过后,由主办人发起签报流程,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发。
4.核发
告知申请单位到行政服务大厅县自然资源局窗口受理。
根据审查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办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24-4682206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三十六条
四、申请材料:
1.含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选址申请书
2.建设单位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核准项目不需提供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5.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
五、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2、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 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技术委员会审查,规划办、局规委会审查,县政府规委会审查的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审查通过后,由主办人发起签报流程,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发。
4.核发
告知申请单位到行政服务大厅县自然资源局窗口受理。
根据审查情况,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办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24-4682206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四十一条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法人及经办人法人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材料
4.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5.村、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6.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7.现场踏勘意见(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8.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 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农房)
9.四邻利害关系人意见
10.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 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技术委员会审查,规划办、局规委会审查,县政府规委会审查的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审查通过后,由主办人发起签报流程,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发。
4.决 定
将审核意见报请领导审定,领导审签同意后,予以发证。若领导审核否决,向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出具不予发证文件。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办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24-468220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按照以下权限核发:
县级权限:负责本辖区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核,经县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包统计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审批结果。
县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人和受让人。
四、申请材料: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申请书(要求: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盖章,纸质版,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转让人:纸质版,复印件,2份,受让人:纸质版,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转让人:纸质版,复印件,2份,受让人:纸质版,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转让人:纸质版,复印件,2份,受让人:纸质版,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转让人:纸质版,复印件,2份,受让人:纸质版,复印件,1份)。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纸质版,原件,1份); 2.受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纸质版,复印件,1份)[如果是在建工程,要出具转让方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即转让方实际已经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纸质版,原件,1份]。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纸质版,原件,1份)。
(四)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纸质版,原件,2份)。
(五)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纸质版,原件第五联,1份)。
五、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46811915
2.投诉电话:46811902
时间地点:
1.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办公地点: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籍股
农民建房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农民建房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本溪县自然资源局征转股提交受理所需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不合格一次性告知。
2、审查(含现场勘验):①受理后进行现场勘验,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与申办人电话联系确定,现场勘验后,并听取有关部门审查意见;②征询其它部门意见;③相关股室内部会审上报局务会后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批准占用土地的法定条件,在法定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到县自然资源局领取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批件。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征转股。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无
九、服务电话:024-46811912
临时用地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临时用地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本溪县自然资源局征转股提交受理所需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不合格一次性告知。
2、审查(含现场勘验):①受理后进行现场勘验,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与申办人电话联系确定,现场勘验后,并听取有关部门审查意见;②征询其它部门意见;③相关股室内部会审上报局务会后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批准占用土地的法定条件,在法定1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到县自然资源局领取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批件。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征转股。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无
九、服务电话:024-46811912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本溪县自然资源局征转股提交受理所需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不合格一次性告知。
2、审查(含现场勘验):①受理后进行现场勘验,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与申办人电话联系确定,现场勘验后,并听取有关部门审查意见;②征询其它部门意见;③相关股室内部会审上报局务会后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批准占用土地的法定条件,在法定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到县自然资源局领取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批件。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征转股。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无
九、服务电话:024-4681191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下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4项行政职权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15号。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本溪县自然资源局征转股提交受理所需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不合格一次性告知。
2、审查(含现场勘验):①受理后进行现场勘验,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与申办人电话联系确定,现场勘验后,并听取有关部门审查意见;②征询其它部门意见;③相关股室内部会审上报局务会后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批准占用土地的法定条件,在法定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到县自然资源局领取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批件。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征转股。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无
九、服务电话:024-46811912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查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查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办人到本溪县本溪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受理所需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现场勘验(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验,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与申办人电话联系确定)。
2.审查(含现场勘验):1.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人员按约定时间到现场勘验,并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2.现场勘验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人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改变用途的条件,经中介机构评估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通知申办人补交土地出让金,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中介机构评估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办人到本溪县本溪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受理所需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现场勘验(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验,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与申办人电话联系确定)。
2.审查(含现场勘验):1.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人员按约定时间到现场勘验,并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2.现场勘验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人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改变用途的条件,经中介机构评估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通知申办人补交土地出让金,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中介机构评估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办理程序:
1、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确定为开工满两年以上的,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上报局务会通过后,上报县土地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认定为闲置土地,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3、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土地。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
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三、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办人到本溪县本溪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受理所需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现场勘验(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验,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与申办人电话联系确定)。
2.审查(含现场勘验):1.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人员按约定时间到现场勘验,并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2.现场勘验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人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批准土地划拨的法定条件,在法定1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决定后,通知申办人到本溪县自然资源局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9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公布出让计划,在报纸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出让计划。
2.审查(含现场勘验):报名单位持竞买保证金手续,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到本溪县自然资源局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
3.决定:进行公开挂牌,价高者竞得土地,到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中介机构评估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三、服务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含现场勘验)
3.决定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中介机构评估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服务依据:【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四、申请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
2、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
3、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自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4、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5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递交已经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申请书 。
2、主管科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提出审查意见(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3、做出决定意见。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环境股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21
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一、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二、服务内容: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三、服务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1年1月1日颁布)
第四条第一款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化石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化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四、申请材料: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申请书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局组织材料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环境股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24-46811921
第四部分:行政确认部分
范围认定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确认
二、服务内容: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三、服务依据:【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月5日国务院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申请材料:①、规划设计执行报告;②、检测等其它报告;③、质量评估报告。
五、办理程序:1、土地复垦义务人向自然资源局提交复垦验收申请;2、耕保科受理申请,审查复垦义务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复垦方案等资料;3、组织农业、环保、林业 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4、自然资源、农业、环保、林业 等各部门专家签署验收;5、向局务会汇报各部门专家对复垦项目的验收意见;6、自然资源、农业(涉及林
业的和林业共同出具)共同出具验收意见。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耕保股
七、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24-46811927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确认
二、服务内容:建设工程项目具备规划核实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四、申请材料:
1. 建设单位申请原件
2. 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报:经办人审查提交材料的齐全有效性(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受理:规划办受理申请,验收人勘察现场进行规划核实
3.审 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人报请规划办主任审查,通过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通过后报局长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主办人发起签报流程,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发。
5.决 定:将审核意见报请领导审定,领导审签同意后,予以发证,并向社会公告。若领导审核否决,向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出具不予发证通知。
六、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办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24-46822066
第五部分:行政征收部分
土地出让金征收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征收
二、服务内容:土地出让金征收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步骤有计划进行。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办理程序: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评估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
土地年租金征收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征收
二、服务内容:土地年租金征收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四、办理程序: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评估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服务指南
一、服务类型:行政征收
二、服务内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三、服务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普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全省及省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四、办理程序:
五、承办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
八、服务电话:024-4681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