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1024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本溪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卫生健康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2 | 卫生健康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3 | 卫生健康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4 | 卫生健康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5 | 卫生健康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6 | 卫生健康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7 | 卫生健康 | 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
8 | 卫生健康 | 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9 | 卫生健康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
10 | 卫生健康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
11 | 卫生健康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处罚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卫生健康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