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3-01077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
发布日期: 2023-12-04 成文日期: 2023-12-04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04 09:37:24 【字体:


填报单位:(盖章)本溪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卫生健康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2

卫生健康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