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1077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本溪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卫生健康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2 | 卫生健康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