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1078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相对人(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2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3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本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