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14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人社监罚决字[2023]003号
当事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三合村四合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张虹娣
住 址: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
2023年10月26日,孙XX等6人到我局反映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拖欠孙XX等6名工人工资共计64933元整。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孙XX等6名工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工资64933元工资违法行为属实。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本溪县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本人社监改字[2023]第050号),责令你单位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伍仟元整(5,000.00元)。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县人民政府或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溪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