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147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人社监罚决字[2023]004号
当事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煜晟歌厅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巩丽
性 别:女
年 龄:26岁
住 址:本溪县碱厂镇
邮 编:117100
2023年12月15日,我局在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巡视检查中发现,2023年11月18日,你单位违法招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孟XX、柴XX。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书》(本人社监罚决字[2023]004号),责令在收到本指令之日起,3日内将该未成年人交其监护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清楚,有你单位法人巩丽的《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孟宪鹏、柴金宇出生证明为证。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鹏
联系电话:46825786
地 址:本溪县政府路69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