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19-00699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
发布日期: 2019-08-22 成文日期: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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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2 10:00:03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县政办发〔2019〕33号)要求,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本溪县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方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在机关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根据省、市、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结合本科室职责制作服务指南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作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省、市、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科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科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八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行政执法科室按照省、市、县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科室予以更正;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及时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更正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