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2-0054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附件1 |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 |||||||
填报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填报人:孟庆志 | 联系电话:46878177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规范化全称)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在公安门户网站公布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场所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2.审查责任: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场所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依法登记备案。 4.监管责任:对单位内部的印刷场所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法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1.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不含电子出版物)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新闻出版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并依法公开办理结果。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2.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1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新闻出版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并依法公开办理结果。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1.受理事项: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2.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1.受理事项: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3.电影放映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1.受理事项: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版、复制、制作、发行单位、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核验、审核登记) | 4.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规章】《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01年11月9日颁布) 第十二条 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决定,发放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 5.监管责任: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点播院线的设立 | 1.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 | 【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 (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 本溪满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1.受理阶段:审批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人员,要求申请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审批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审批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完毕。 3.决定阶段: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是否给予许可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4.送达阶段:对同意资格申请的人员,行政许可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资格核准文件,同时发放相应资格证书;对不同意资格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事后管理阶段:资格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核准文件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资格申请的核准。批准机关要会同文化、体育、社会团体等部门,加强对资格人员的监管。对于利用相关资格身份,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一经发现,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应立即责令其体质一切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