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2-0119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条例自由裁量修改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11-24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条例自由裁量修改
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4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6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8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0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