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2-01197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由裁量标准修改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11-24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由裁量标准修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5月31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2 | 发行违禁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3 |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4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6 |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7 |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 ||||||||
8 |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 未能提供半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10-20张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未能提供一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20-50张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未能提供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100张以上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10 |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6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6-12个月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一年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1 |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500张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500-10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1000张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12 |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500本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500-1000本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1000本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3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 一年内第一次查实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包容免罚) | ||
一年内第二次查实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被查实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3000-30000元罚款 | |||||
14 |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2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20000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3000-30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5 |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500本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500-1000本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1000本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16 |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或经营3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或经营3-6个月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或经营6个月-1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7 |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18 |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 | 违法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包容免罚) |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9 |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6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1年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20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 超过年度核验期限6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超过年度核验期限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超过年度核验期限1年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1 |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3 | 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2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5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 未完成发行任务40%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未完成发行任务40%— 6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未完成发行任务60%— 10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26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7 | 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28 | 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 | 一年内第一次查实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一年内第二次查实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二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查实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9 | 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1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30 | 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1 |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 |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6000元罚款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30000元罚款 | |||
32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 |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