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2-01198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县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2-11-24 成文日期: 2022-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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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

发布时间:2022-11-24 13:55:21 【字体:

《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3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4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5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6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8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10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1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2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3

盗印他人出版物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4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5

征订、销售出版物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6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7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8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9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0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1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2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3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4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5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6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7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8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29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30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1-5万元。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7000元。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7000-1000元。

并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31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处500元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2500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5000

 

 

 

序号

违法

行为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32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情节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3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情节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