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2-01199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县新闻出版局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修改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2-11-24 成文日期: 2022-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县新闻出版局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修改

发布时间:2022-11-24 13:56:43 【字体:

    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5-1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轻微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较重或者违法经营额1-3万元

可处5-15万元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或者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可处15-25万元罚款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5-1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轻微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较重或者违法经营额1-3万元

可处5-15万元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或者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可处15-25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5-1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轻微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较重或者违法经营额1-3万元

可处5-15万元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或者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可处15-25万元罚款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5-1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轻微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较重或者违法经营额1-3万元

可处5-15万元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或者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可处15-25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5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5-1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轻微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较重或者违法经营额1-3万元

可处5-15万元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或者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可处15-25万元罚款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5-1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轻微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较重或者违法经营额1-3万元

可处5-15万元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或者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可处15-25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5-1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轻微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较重或者违法经营额1-3万元

可处5-15万元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或者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可处15-25万元罚款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5-1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

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轻微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较重或者违法经营额1-3万元

可处5-15万元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或者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可处15-2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