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0665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清单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清单
本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县医保局
序号 | 管理 领域 | 行政处罚 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是否制定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法定依据 | 权力层级 |
1 | 医疗 保障 |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成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四)主动消除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给予减轻处罚的,应当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或在应当并处行政处罚时不进行并处。适用减轻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除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金额或倍数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叙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主动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本医保办〔2022〕38号) | 市级 |
附件3
本溪县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县医保局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医疗 保障 |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适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本医保办〔2022〕38号) |
| 市级 |
附件4
本溪县医疗保障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县医保局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医疗 保障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叙述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主动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的数额或者倍数,应当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本医保办〔2022〕38号) |
| 市级 |
附件5
本溪县医疗保障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县医保局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医疗 保障 |
|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成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四)主动消除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给予减轻处罚的,应当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或在应当并处行政处罚时不进行并处。适用减轻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除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金额或倍数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 |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本医保办〔2022〕38号) |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