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254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通告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成文日期: | 2024-03-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减少雷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对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山和旅游景点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拒绝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雷电灾害发生。
三、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同时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通过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查询。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