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79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科室,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 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制度;
(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同时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责任、完善监督,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 设立窗口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不受理的,告知当事人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六条 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认真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第十七条 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机关的形象;
(三)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
(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三)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考核机关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