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0797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26 成文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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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6 14:30:42 【字体:

一、基本概况:根据《本溪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与档案馆工作职能分离,将相关档案行政职能划入县委办公室,对外加挂县档案局牌子。负责全县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

3.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档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档案监督指导、行政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档案宣传、教育、科研等工作。 

四、领导岗位职责:

对全县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 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3.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档案馆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4.组织开展档案干部培训及档案专业职称评聘等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1.负责开展档案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2.负责对全县各级立档单位的档案工作开展执法督查、查处档案违法案件、承办档案工作行政应诉;3.负责档案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4.负责全县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档案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工作;6.负责县档案馆及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档案业务指导;7.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档案业务指导;8.负责县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指导和验收;9.负责全县档案事业统计,并对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以及综合材料的汇总;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法制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档案行政执法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档案违法案件查处、行政应诉等相关事务;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教育培训岗位职责

1.负责全县档案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2.负责组织开展县直各单位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宣传岗位职责

1.负责档案宣传的组织和指导工作;2.负责档案工作信息、档案行政管理动态的发布、报送工作;3.负责《中国档案报》、《兰台世界》等媒体通联事项;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岗位职责

1.负责县档案馆及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2.负责国家、省和市机关档案业务规范、标准、办法的贯彻落实,审核、备案县直机关《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3.负责推进全县机关档案业务基础建设评价、测评;4.负责推进全县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5.负责全县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6.负责国家、省、市农业和农村档案业务规范、标准、办法的贯彻落实;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8.负责对全县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备案;9.负责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活动档案进行监督指导;10.负责县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审核、预检,并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验收,做出验收许可决定、颁发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

档案事业统计岗位职责

1.负责全县档案事业统计的组织、部署、培训工作;2.负责全县档案事业发展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并按时报送市档案局;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配套制度:

1.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案卷质量情况;

(六)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七)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八)执法人员形象;

(九)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八条 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九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执法实际,每年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标准。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的方法进行。分项评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百分考核,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

第十条 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被评为各种法制先进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

第十二条 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将被评议考核的个人,划分以下三个等级:

(1)优秀:得分90分以上;

(2)合格:得分70—90分;

(3)不合格:得分70分以下。
‎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

(五)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一、依法履行职责(50分)

有下列1、2、3项情形之一的,扣30分;有4、5、6项行为之一的,扣20分:
‎    1.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案件的;
‎    2.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    3.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    4.执法违反实体法的;
‎    5.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    6.执法案卷不规范,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可能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    二、执法的社会效益(30分)
‎    有下列1、2项情形之一的,扣15分;有3、4项行为之一的,扣20分:
‎    1.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    2.公众满意率不足70%的;
‎    3.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    4.由于不依法实施管理,发生有影响的违法案件,给公共利益或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    三、廉洁从政(20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4、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奖励加10分:
‎1.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高效实施档案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局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合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做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三、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本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档案行政执法过错: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档案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档案行政许可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档案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者包庇、纵容的;

9.擅自改变档案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档案监督检查的。

五、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六、开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时,应由本局两名以上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参与过错责任追究调查的人员与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原因的人,应当回避。

七、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根据调查结果,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做出以下决定和认定: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作出追究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2.虽有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做出不予追究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3.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做出不予追究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4.没有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做出没有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

5.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做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九、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当事人不服本局做出的有关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申诉。本局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材料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上级人事部门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0、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经确认后,有关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本局责令期限纠正。

十一、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3.本溪市档案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一)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根据《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二)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将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编制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将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将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六)再造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七)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根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

(八)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必须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九)完善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查询和行政执法结果公示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查处结果和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4.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一)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根据《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本政办发〔2019〕33号)等要求,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要求与标准,对执法记录的管理、使用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规范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制定完善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审核、签发、保存等管理制度。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

(三)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对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四)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优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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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一)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依据《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本政办发〔2019〕34号)等要求,进一步细化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二)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档案局具体承办档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1至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三)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界定所有行政执法类别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四)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重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根据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办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解决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全面系统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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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档案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认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档案局主要领导负责对投诉举报行为的受理、转办、催办等工作,并对执法部门的处理予以配合和监督。

第五条 档案局主要领导应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或特殊情况,指定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承办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写出办理报告,交领导批示。

第七条 局主要领导认为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通知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投诉举报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对重大问题须急事急办,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接待、受理、批办、承办等经手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人透露。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需追究责任的,按局《档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 

7.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二、参加学法人员和学法内容      

参加学法人员:局领导干部。  

学习内容: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档案行政相关法律知识。

三、学法用法形式

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应以自学为主,注重运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要将法律知识纳入理论学习内容,每季度进行集中学习一次。

(二)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确定学习内容,开展法律知识的自学,保保证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小时,努力做好持之以恒,注重实效。     

(三)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法治讲座,领导干部在职法律知识的学习每年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      

(四)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探索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进行法律咨询和专家论证的做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并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     

四、考核方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激励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的考核,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建立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考核制度,要把领导干部学法情况列入“述学”“评学”“考学”的内容,把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在任命领导干部前,对拟任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学法用法考核。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的结果以及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评先受奖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组织管理      

进一步提高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 8. 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

为规范我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档案行政机关接受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县档案行政机关负责全县范围内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禁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 县档案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制定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 县档案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颁布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档案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

第十条 县档案行政机关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县档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档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档案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

(三)在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档案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十三条 县档案行政机关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需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县档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县档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十六条 县档案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查分离制度、查处分离制度、罚缴分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是否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否认真查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四)是否建立法制机构审核制度;

(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

(六)对同一违法案件中两个以上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

(七)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八)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

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子项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行政处罚(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辽宁省档案条例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无主观故意(因过失),损毁、丢失属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件,已采取措施补救或当事人已受教育的,后果轻微的[注1]

警告

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件;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2-20件,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1-15件,永久档案1-10件(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21-100件,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16-80件,永久档案11-50件(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00件以上,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80件以上,永久档案50件以上(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辽宁省档案条例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任何期限档案1至2件,后果轻微的(后果以档案距离开放时限长短、档案是否唯一或社会效果考量)

警告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任何期限档案1至2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3-10件(其它期限档案2-2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11-50件(其它期限档案2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50件以上(其它期限档案100件以上,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3)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辽宁省档案条例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永久档案1-5件(其它期限档案1-1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可修复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永久档案6-50件(其它期限档案1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可修复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永久档案50件以上(其它期限档案100件以上,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可修复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4)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辽宁省档案条例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永久档案1-5件,或牟利数额1000元-5000元(其它期限档案1-1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永久档案6-50件,或牟利数额5000-10000元(其它期限档案1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行政处罚(二)

对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行为予以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辽宁省档案条例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永久档案1-5件(其它期限档案1-1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出卖国有档案处罚重于出卖未经批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或私有档案)[注2]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永久档案6-50件(其它期限档案1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出卖国有档案处罚重于出卖未经批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或私有档案)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永久档案50件以上(其它期限档案100件以上,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出卖国有档案处罚重于出卖未经批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或私有档案)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注1:表中所指档案数量“件”——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按卷中实际件数计算。

注2:表中处罚擅自出卖、转让档案,倒卖档案不含刑法所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的情况,构成犯罪的由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情节严重时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