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0801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27 成文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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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7 09:20:32 【字体:

一、基本概况

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月挂牌成立,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属全额拨款的正科级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相关职能。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4.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三、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3.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可按程序统筹调度指挥县域范围内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资源和力量。

5.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街道)、重点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6.负责消防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7.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8.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0.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承担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要领导岗位职责:

杨海斌局长:负责应急管理的全面工作。

2.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

李东兴副局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邢启纲副局长:负责制造业安全监管工作。

杨天博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和事故调查工作。

5、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1.非煤矿山管理科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测、安全评估、安全咨询工作;参与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科长李培祥,负责非煤矿山科全面工作。

2.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承担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测、安全评估、安全咨询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科长王志宪,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科全面工作。

3.制造业科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测、安全评估、安全咨询工作;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科长祁作飞,负责制造业科全面工作。

4.安全生产执法科

负责重点打击工矿领域无证采矿、无证经营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执法工作;负责各类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和追究工作;指导、协调乡镇(街道)政府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事故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等工作;承办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转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科长王作义,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科全面工作。

5.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综合把关;审批全局除当场处罚之外的安全生产经营案件;负责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文字综合、新闻宣传、综合信息;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提出并下达全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

科长于宁,负责政策法规科全面工作。

六、配套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局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行政情况。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二)合理行政情况。考核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的情况;考核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况。

(三)程序正当情况。考核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实现的情况;考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公开的情况;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是否回避的情况。

(四)高效便民情况。考核是否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考核是否以较少人力物力取得较好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况;

(五)诚实守信情况。考核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的情况;考核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情况;考核依法变更或者撤消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相对人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

(六)权责一致情况。考核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应诉、抽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年终考核在每年年底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被考核对象向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使其他行政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考试;

4.到被考核部门进行检查。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上报局党委,并进行通报。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因行政案件法制审查部门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法制审查部门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  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因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

报复的;

3.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3.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县应急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办公电话、办公地点等都要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网站、公示版、手册、图表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第五条  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项公示内容上都要注明负责人职务姓名。

第六条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执法电话46830444,12350接受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各执法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指因行政责任人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所列严重以上情节,执法部分按规定做出的给予较高处罚金额或其他处罚方式的决定。
‎    二、法制审核的意义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三、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本机关承担法制审核责任的科室为法规科。法规科应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重大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六、法制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办案部门对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规科复核;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县司法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咨询。

(二)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4.给予的暂扣、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公布投诉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

第三条  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  受投诉后,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办结后,应于五日内将受理的结果通知投诉人。

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二、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领导干部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六、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七、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八、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不定期专题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或经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在相应的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八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情形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十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一条 具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不具有或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及潜在危险性等因素,按具体规定的幅度平均值起算裁量。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单一情形的裁量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具体规定幅度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具体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承办、审核和审批各环节的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审核人员可以变更承办人员提出的意见,但应说明理由;审批人员具有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机构办理的具体案件(简易程序除外),应当经过委托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规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停产停业的范围;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以日为单位,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80日。

第十五条 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即日起施行。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修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