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805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工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报经承办股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办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论证、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支撑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论证、核查程序的,应当提交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承办股室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政策法规办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政策法规办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政策法规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办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股室负责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执法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承办股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承办股室和政策法规办共同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股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报政策法规办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