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808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住建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住建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本溪县住建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县政府招商引资,改造城中村建设项目 | 回迁安置房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免于行政处罚;商品房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
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工合同价的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工合同价30%以上5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工合同价的50%以上的、或拒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较长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一般,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能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已售商品房套数占商品房总套数30%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较大,且已售商品房套数占商品房总套数30%以上50%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
阻挠不配合行政执法或重复违法及已售商品房套数占商品房总套数50%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4 | 未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8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工整治 | ||||
8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没有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责令改正,处2%以下的罚款。 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 | ||||
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或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9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定危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