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0812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27 成文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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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7 10:00:1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使用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验、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由各部门执法人员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采集、下载、储存、保管。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八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四章  监督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二)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