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0826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27 成文日期: 2020-10-27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27 10:40:00 【字体:

标志:行政许可

编号:XKJX00010003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3.1

        实施日期:2018.3.1

        发布机构:本溪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要领导签字: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溪县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订)第十五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本溪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本溪县工信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在本溪县内从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的单位。

八、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建设单位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文件;

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九、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申办人到本溪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受理所需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专家评审(窗口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与申办人电话联系确定)。

2.审查(含现场勘验):(1)窗口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专家按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评审,并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申请的审查意见;(2)现场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人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法定条件,在法定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决定后,通知申办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准文件》。

即:综合窗口受理(金帅)——股室审查(易玲艳)——主管业务领导批准(徐沛)——窗口办结(金帅)

十、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1.本溪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       电话:46811995

2.本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网

十五:办公地址:

本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