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844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
2019年按照《本溪满族自治县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关于县级机构改革中调整党组织设置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合并,并成立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同时成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党组和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党组。根据《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县直事业单位暂时实行代管的通知》要求,代管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设有党政综合办公室、财务股室、社会事务和福利保障股、事业单位管理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劳动关系股、社会救助股、养老保险股等10个股室。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共10名。
主要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10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二次修正。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发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21部)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修订)
4、《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颁布)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颁布)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颁布)
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1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4、《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发布施行。)
1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6、《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
18、《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施行。)
20、《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2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10部)
1、《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
2、《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3、《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9日第四次修订)
4、《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9日第四次修订)
5、《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
6、《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1999年5月27日)
7、《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省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修正。
8、《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8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
9、《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11朋30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性法法规的决定》修正。)
10、《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7日辽宁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政府令第171号修订。)
(四)部委规章(29部)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7〕第28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1号,2005年修正)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6月30日颁布)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1994]489号令)
6、《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7、《最低工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
9、《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1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自1999年5月25日起发布施行。)
12、《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1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5、《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6、《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1992年8月25日起施行)
17、《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18、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民政部2016年10月10日印发)
19、《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0、《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8月3日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第26号公布,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23、《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0号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5年12月27日民政部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1号公布施行。)
2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7、《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3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29、《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施行。)
(五)省政府规章(15部)
1、《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2、《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158号)
5、《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277号)
6、《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4〕119号)
7、《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
8、《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8〕135号)
9、《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施行, 2011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269号先后修正。)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5号)。
1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1996年6月18日发布施行)
13、《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4、《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15、《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六)市政府规章(3部)
1、《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15〕176号)
2、《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理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本民〔2017〕54号 2017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起执行。
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本政发[2016]13号)
(七)其他规范性文件(14部)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
2、《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5、《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6、《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
8、《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
9、《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10、《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1989〕12号)
11、《关于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劳(险)字〔1985〕78号)
12、《关于部分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以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通知》(辽人发〔1992〕52号)
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 2020年6月29日印发,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4、《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20〕53号 2020年9月30日印发,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民政的法律法规,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民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县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离退休政策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七)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迭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县管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建筑物门(楼)牌编码标准地址确认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展养老服务业,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收养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工 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等。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要领导岗位职责:领导局全面工作,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劳动仲裁院、劳动关系股、劳动监察大队等工作,负责全人社(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 劳动监察大队
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1、承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4、依法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取证和审理工作,负责各类监察案件的初审、整理和上报工作;
5、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用工年审工作;
6、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7、耐心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政策的解释服务工作;
8、执行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按时办结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
9、完成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关系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负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引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实施特殊工时审批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组织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制度。
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负责承办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管 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依法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2、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
3、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4、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5、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工作。
6、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事业单位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县级统筹政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负责参加县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组织实施全县工伤保险政策、规划,负责全县机关单位工伤呈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退休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适时调整工作岗位津贴标准。负责处理事业执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三类人员聘用管理工作;组织申报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贯彻落实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核、申报工作。
组织拟定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后礦单 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培训考核。组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确定和晋升技术等级。
(四)养老保险股
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非金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统筹政策,城乡居民、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策和办法,组织实施参加市(县)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承担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处理事业执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释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具体业务的经办工作;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情况证明材料;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审核;负责县区企业职工、灵活就业、被征地农民退休审批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殡葬管理:负责落实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殡葬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县管理经营性公墓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区划地名:负责落实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民办养老院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养老服务政策和有关标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老年人福利政策的落实;婚姻登记:指导和承担全县婚姻登记及信息管理工作;三留守(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残疾人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60年代精简:落实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工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儿童福利:负责落实全县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儿童收养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孤儿基本生活养育金发放,孤儿助学补贴金发放工作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助金发放工作。
(六)社会救助股
负责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及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计划,负责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股长:负责社会救助股全面工作。负责全股室人员管理、工作安排、社会救助固定资产管理、社会救助资金编制预算、拨付、社会救助物资政府采购手续办理、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安排、配合分管局长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总结材料工作、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股长:协助股长做好社会救助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农村低保审核确认及管理工作。涉农业务相关配合工作、统筹城乡低保及特困相关政策解答、信访问题回复等工作。
科员:具体负责城市低保及城乡特困审核确认及管理工作、临时救助(救急难)、城市低保及城乡特困相关政策解答、信访问题回复、社会救助档案材料管理等工作,社会救助宣传等工作。
工作人员:负责辅助农村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工作。辅助城乡特困对象日常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辅助城市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及临时救助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基层政权、基层自治民主、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提出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组织城乡社区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县管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六、配套制度
1、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2、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
5、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6、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承诺制度
7、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8、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时办结制度
9、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度:
(一)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
(二)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六)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七)其它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案件。
第三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局分管的副职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通过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每次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与人员为:局主要领导、分管的副职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执法单位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
局主要领导因事无法参加集体讨论的,可以委托分管的副职领导主持,集体讨论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条 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试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新增加的执法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考核,考试合格者持执法证件方可上岗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树立局系统公正、廉洁、勤政的执法形象,根据局领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督查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三)违反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越执法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审批、送达、执行、归档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证件出示、着装、执法用语、办案人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情况;
(七)局长授权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五条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对假公济私、敷衍失职给工作造成危害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树立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为规范、语言规范、仪容仪表规范等文明执法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语言和仪容仪表等方面的文明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进行,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做到举止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度,服务周到、热情,礼貌待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不得态度蛮横、酒后执法;
(六)不得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不得有与行政执法无关的人员随行,不得携带与行政执法无关的器(械)具、物品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激言行应当保持克制,对暴力抗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二)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执法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四)注重宣传教育,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五)检查完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受送达人、见证人等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三)不得增加受送达人的负担或给受送达人制造麻烦;
(四)不得强迫、诱骗受送达人签收文书;受送达人、见证人等不配合的,应当耐心解释和说明,避免与受送达人发生争执。
第三章 语言规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做到语言文明、讲普通话。不说粗话、脏话,不得有侮辱性、蔑视性、指责性、牢骚性的语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做到语言表达准确、清楚,力求通俗、简单、明了,不得涉及与执法无关的内容。
第四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做到仪容严整、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得体。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配发服装的,除特殊情况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
(二)无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合乎当地大众审美观;
(三)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因执法不文明的行为、语言等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
第三条 培训方式分为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法律培训两种。
专业法律培训是指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专业法律培训可视工作需要随时举办。
综合法律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综合性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本单位统一组织。综合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
第四条 法律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培训有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2期。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洁从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本局及各业务科室的职能要求,将政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社系统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简化手续;
(三)热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四)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第五条 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局领导、股室负责人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三)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
第六条 经办人员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社系统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对来本部门办事、咨询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有关的办事程序、时限、要求;所需的资料、证件、证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五条 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事项,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材料。办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对予不能办理的,应热情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如涉及多个部门,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告知、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可一推了之。
第七条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形式。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社系统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承诺为标准,严格时间观念、讲诚信、讲效率,为群众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承办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和在时限内完结;对确属不能办理的,应热情地说明和依据。对因本部门或本岗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或未能在时限内完结的,必须热情地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并致歉。
第五条 法律法规已明确办理时限和对外已明确承诺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能提前则尽量提前办结。
第六条 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件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八条 对办事拖拉、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的震慑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是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通过纸质和音视频记载等方式,完整记录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所有执法活动,必须经纸质和音视频记载的方式进行记录。纸质和音视频记载的内容要客观实际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
第四条 执法活动记录的环节主要有: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
第五条 纸质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音视频记录主要是指通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第六条 纸质和音视频记录实物资料,应在执法活动终了之日起30日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