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845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以下公示的行政执法制度及配套制度拟试行)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以下公示的行政执法制度及配套制度拟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林业和草原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处罚类决定:
1、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2、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3、拟做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4、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5、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决定: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其他类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林业和草原、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部门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向县司法局咨询。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程序纠正意见的,由承办部门调查、变更、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承办人员、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法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