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850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投诉举报制度(以下公示的行政执法制度及配套制度拟试行)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投诉举报制度(以下公示的行政执法制度及配套制度拟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负责对投诉举报行为的受理、转办、催办等工作,并对执法部门的处理予以配合和监督。
第五条 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应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或特殊情况,指定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承办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写出办理报告,交领导批示。
第七条 局主要领导认为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通知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投诉举报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对重大问题须急事急办,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接待、受理、批办、承办等经手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人透露。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需追究责任的,按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