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85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本溪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部 门 公 章:
报 送 时 间:
部 门 承 办 人:
承办人联系电话:
目 录
1、基本概况………………………………………………
2、执法依据………………………………………………
3、主要职责………………………………………………
4、领导岗位职责…………………………………………
5、执法机构职责及执法岗位职责………………………
6、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于2019年2月1日组建成立,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本溪县体育局、本溪满族自治县文物局牌子。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政策措施、事业和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融合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执法依据(以公布时间为序)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修正版)》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1999.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04.7.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十一届全国人大二十一次会议(2012.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2013.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总局1995年8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2011年6月1日施行)
(二)行政法规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10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大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并施行)
(4)《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5)《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并施行)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经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2号令公布,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发布并施行)
(10)《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2)《长城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76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3.1)
(1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68号(2006.7.1)
(1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2001.7.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修正)
(2)《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12月1日施行)
(4)《辽宁省旅游条例》2015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部委规章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2013年5月1日施行。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1994年6月10日施行)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二)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报酬。(三)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九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由站、点负责人向当地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第十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场所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对活动站、点建立的条件进行审核。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场地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负责人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认真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证》。审查的重点是习练内容和辅导人员条件。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1990年11月16日施行)
(5)《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7日文化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令第13号发布的《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颁布)
(9)《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10)《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1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5号2004年8月10日施行)
(1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1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04年11月15日颁布)
(1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6号,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15)《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4月1日施行 )
(1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9)《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20)《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21)《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3日修订。
(2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23)《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2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5)《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6)《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年4月16日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8)《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五)省政府规章
(1)《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现予发布施行)
(2)《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49号,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经2005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5)《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业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经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7)《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1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责任、附则5章39条,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1992年3月1日辽宁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和1995年3月17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政办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8)《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9)《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52号,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10)《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2013年3月12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及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 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 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旅游 业、体育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领域体 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县重点文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 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 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收集 与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组织 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 文化产业、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 理,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 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 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文化、旅游和体育交流活动。
(十四)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 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六)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八)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九)负责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二十)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对县广播电视台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 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十二)组织全县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 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二十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县体育运动项目 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县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省、市重大体育比赛。
(二十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二十六)负责本部门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加强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广播电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加强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加强广播电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广播电视走出去工作。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四、领导岗位职责
(一)主要领导岗位职责
主持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执法和财务工作。是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
负责文化市场、政策法规工作,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综合执法全面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法规科
负责积极了解掌握国家、省、市制定出台的与文化、旅游、体育相关的政策动态,负责组织上述政策的调研和宣传学习的计划安排,以宣传学习普法工作为主线,以学习、贯彻各项法律法规,为全局工作提供准确可行的法规支持。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做好草拟、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法规科岗位职责
科长: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对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年度培训及考核,对尚未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年轻干部进行法规培训工作。
科员:在科长领导下,负责有关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执法人员考核、执法证件的审验工作。配合科长,做好全局法律法规的咨询、登记、核查、协调、取证备案等工作。
执法一科
负责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全市文化、文物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依法审批、审核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实施对全市文化领域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监管全市文物市场,依法查处文物案件,打击盗掘古墓和文物盗窃、走私行为;对从事演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工作政策法规的综合管理、咨询工作。
一科执法岗位职责
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依法对县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的单位实施行政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是本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科员:在科长领导下,依法对县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的单位实施行政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好本办公室上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具体工作。
执法二科
负责全县涉体企业安全检查行政审批、全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组织体育赛事、社会指导员培训。
二科执法岗位职责
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依法对县内涉体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是本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科员:在科长领导下,依法对县内涉体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好本办公室上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具体工作。
执法三科
负责指导规范旅游服务质量,处理游客投诉。协调旅游安全重大事项,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执法岗位职责
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依法对县内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单位实施行政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是本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科员:在科长领导下,依法对县内旅游市场经营的单位实施行政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好本办公室上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具体工作。
六、配套制度:
1、《本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2、《本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本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4、《本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5、《本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重点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6、《本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投诉举报制度》
7、《本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8、《本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