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853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公示的行政执法制度及配套制度拟试行)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公示的行政执法制度及配套制度拟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林业和草原局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主体。公示各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权限。
第七条 执法人员。公示局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权限。
第八条 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事项。
第九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条 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监督方式。公开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接收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局行政许可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许可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方式、是否收费、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以及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对象、征收数量、征收依据、征收方式、缴纳时间、减免政策等;
(五)行政收费。行政收费对象、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缴纳时间、减免政策等;
(六)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公开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编制我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四条 公开时限。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局各科室、县森林公安局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对所承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负责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