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86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过错问责制度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成文日期: | 2020-10-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过错问责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过错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务实举措,促进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本溪县司法局《本溪县进一步规范行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执法结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县气象局。县气象局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和追究职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问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行政执法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在法规部门行政执法例行或专项执法监督中发现错误的错案;2.上报的重大行政处罚经上级部门审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3.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案件;4.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案件;5.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6.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7.县司法行政部门因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经调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超越本部门职权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证》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处罚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五)未取得证据、证据不足或因证据材料保管不善、灭失导致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造成行政处罚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七)私自占用、使用行政执法暂扣、扣留物品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财物票据,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物或未在法定时限内足额上缴罚款的;
(九)有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十)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一)其它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县气象局办公室是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倒查追究问责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对我局行政执法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县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偏差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错误且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及时纠正的;
(五)发现错误后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
(六)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导致发生错误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错误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坚持错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或者阻碍调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执法人员过错行为,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并负责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应在受理后2日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查。受理后,应当及时报局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负责人指派人员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可以采取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询问行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被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它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过错性质、责任人后,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集体讨论后认为调查组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1个月内责令重新组织调查、处理或者直接派员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和晋升资格;4.暂停执法(暂扣行政执法证);5.责令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执法队伍;6.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被追究人员对处理事实、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