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0872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30 成文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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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30 15:55:15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单位基本概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设有运输管理所、地方海事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交通客货运输执法、水上运输执法、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辽宁省公路条例》

3.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4.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5.省政府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市政府规章:《本溪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三、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公路、水路行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和城市公交等交通行业发展规划。

2.负责全县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承担全县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县重点物质和紧急客货运输;参与拟订交通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县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负责全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县内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组织制定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和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道路运输的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5.负责全县通航水域运输市场的监管。拟定全县水路运输、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运航道(码头)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6.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承担水上搜救,防止船舶污染。负责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

7.负责交通行业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和交通行政复议工作。

8.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9.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10.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县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城市公交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11.指导交通行业科技工作。组织科技开发,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运输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12.负责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工作。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13.承担县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要领导岗位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主持召集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贯彻党组的决议和决定,解决全局日常工作有关问题。负责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建目标的实现,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措施,审核方案,组织、监督、指导本单位工作,使各项目标任务得到充分落实。

2.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准确理解、正确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各项业务符合要求。制定和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促进交通运输业协调发展;领导营运企业安全运营、健康发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协助局长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扫黑除恶、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导分管各部门的业务开展,完成工作目标。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质量安全监督科: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质量监督工作;

3.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履行情况、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申请办理工作;

5.负责制定年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负责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的组织工作;

7.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问题跟踪处理;

8.负责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9.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质量抽检备案工作;

10.负责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抽检及交工检测的数据资料归档,质量安全信息、月报送工作;

11.负责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备案;

12.负责接待和查处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信访、举报;

13.负责上报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初步确定质量与安全事故的类别。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长:质量安全监督全面工作。

市场监督科: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施工市场、监理市场、检测市场的监管及问题跟踪处理;

3.负责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誉评价和信用考核(业绩考核)工作;

4.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

科长:市场监管全面工作。

(二)地方海事处

依据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人:地方海事全面工作。

(三)运输管理所

客运科:

负责全县客运行业安全管理业务管理、指导、客运市场的规划、调节客运行业纠纷、客运行业信誉考核工作。

科长:客运管理全面工作

货运科:

负责全县货运行业安全管理业务管理、指导、货运市场的规划、调节货运行业纠纷、货运行业信誉考核工作。

科长:货运管理全面工作

维修科:

负责全县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管理、指导、维修市场的规划、调解纠纷、机动车维修行业信誉考核工作。

科长:维修管理全面工作

法制科:

负责全县运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执法培训工作,负责全县运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科长:法制监督全面工作

培训科:

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的年度审验,对教练车技术状况、辅助设施的检测,对教学行为、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教学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继续再教育和培训机构信誉考核。

科长:培训管理全面工作

运政服务大厅:

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受理、许可、业务档案管理及运输违法行为的执罚工作。

主任:运政服务全面工作

运输稽查大队:

1.负责查处县内违反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许可的行为(打击非法营运)。

2.负责查处县内违反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规范的行为。

3.负责查处县内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4.负责查处县内违反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队长: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

客运稽查队:

出租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和排解线路纠纷。

队长:负责全县出租车监管

驻站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客运站管理、客运车辆运力调控及客运站周边运输秩序监督检查工作。

主任:全县客运站和周边管理

地区运输管理站:

负责辖区内运输市场规划、运输市场安全管理、运输市场监督检查、运输业户信誉考核及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站长:负责辖区内运输市场监管

(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3.路产路权保护管理。

4.办理农村行政审批事项。

5.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

6.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治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7.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长岗位职责:

1.掌握并贯彻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2.负责辖区内路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措施。

3.负责受理制止、查处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

4.负责管辖公路路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日常工作。

副所长岗位职责:

1.协助所长完成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2.负责有关路政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以及对路政巡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员岗位职责:

1.按照所长下达的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辖区内的公路路产产权;

3.坚持日常公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查处;

4.依法制止、查处管辖区内各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案件。

六、配套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局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领导工作,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

二、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交通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及执行情况。

2、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交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三、评议考核方法

实行三级评议考核制度。县局组织对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内设行政职能科(室)进行评议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在考核中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项评议考核与综合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管理部门评议考核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评议考核相结合。

四、评议考核时间

综合性的考核,县局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对职能科(室)每半年进行一次;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的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

其他形式评议考核的时间由各行政执法单位自行确定。

五、评议考核成绩评定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公共分为30分,专业分为70分。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以上本级均含下限)。

六、评议考核结果的公布及备案

综合性的考核,应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及时将考核成绩在本级范围内行文公布,并将评议考核的主要情况向上一级机关备案。

七、评议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凡在行政执法层级评议考核中,分数为及格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年度内不能被评为先进;连续三年不及格的单位和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八、评议考核的要求

1、要把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

2、评议考核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评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3、评议考核单位要建立考核登记制度;

4、对行政职能科(室)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应按职能和岗位进行考核;

5、凡在评议考核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6、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针对所属职能科(室)的评议考核评分标准,行政职能科(室)应制定针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评议考核评分标准。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使全体交通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违法执法或执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各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各执法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各执法单位协助立案调查并定期向办公室提供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七、交通行政执法过错分具体执法行为过错、抽象执法行为过错和执法业务指导过错。

八、执法人员过错责任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审批责任和连带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提出或坚持的主张导致执法过错的责任;重要责任是指同意导致执法过错的主张的业务机构或审批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审批责任是指批准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同意导致执法过错的主张的有关参与、修订、论证等人员的责任。

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比例由各执法单位自行确定。

九、各执法单位按下列过错责任追究形式,视不同情况确定本单位执法人员具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责令依法重新做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向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

2、停止执法过错人员的工作,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培训,视情节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3、责令承担行政赔偿费用及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费用;

4、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过错质疑、立案调查、追究确认、过错责任追究、追究公告的程序进行。

十一、下列行政执法行为过错嫌疑均应立案调查:

1、立法机关、领导机关、上级机关提出质疑、责成调查的;

2、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的;

3、新闻媒介曝光批评的;

4、来信来访提出质疑或检举揭发认为错误的;

5、引起行政执法争议的;

6、其他原因需要立案调查的。

十二、调查人员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派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由两人以上组成,在调查前应书面通知过错嫌疑人或责任人停止行政执法工作,有权直接调阅过错嫌疑或过错执法文书档案,向有关当事人询问调查;并要求其对调查笔录签字确认,有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或责任鉴定。

十三、过错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从陈述、鉴定结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必须经调查人员核实,才能作为过错定性、追究责任的依据,必要时过错证据应实施证据保全措施。

十四、过错嫌疑人或过错人有举证义务和陈述权、申辩权。

十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追究时效为二年。

十六、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出人《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调查报告》,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名称;

2、立案调查原因;

3、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是否合法;

4、执法依据是否充分、正确;

5、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调查结论及过错责任确认意见。

十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后,各种材料应建档保管。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书面审核、检查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减少或者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和利益重大决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局属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以下为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六条  以下为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

(二)强制拆除正在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强制类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法制机构书面审查的文字材料为:

(一)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

(二)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前款的调查终结报告和情况说明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起草人负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返给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条  经审查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查;起草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档,并为重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项目之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制审查制度的,由市局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查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负责,由法制审查意见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运输部门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局法制股投诉举报:

(一)认为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我局执法人员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我局执法人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我局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我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我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九条  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