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95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成文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溪县住建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工程执法单位和监督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违法行为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
确定行政处罚幅度时应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整改纠错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该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立案调查期间相互串通伪造或提供假证据的;
(三)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多次(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或者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从重、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裁明。
本制度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本制度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制度所称从轻,是指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第十一条 住建局将加强对执法单位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在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