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0957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1-19 成文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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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1-19 17:47:56 【字体:
序号审核事项审核依据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下列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
  (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建设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2、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3、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设计图签。
  5、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前,到原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登记的,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2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