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96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法制审核人员配置具体办法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成文日期: | 2020-11-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法制审核人员配置具体办法
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具体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根据《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县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具体办法。
一、法制审核的意义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措施,《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建设,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及队伍建设
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机构、高素质的法制审核人员。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明确设置职能股室,并确保专职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按照不少于我局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不少于3人的原则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法制审核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法律职业经历的法制审核人员,按照推行“三项制度”有关问题的要求配备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案件,应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明确法制审核队伍素质要求,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
明确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法制审核人员的比例,科学设定法制审核人员招录和选配的标准,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法律职业经历的法制审核人员,逐步实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聘用律师或专家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解决法制审核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