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31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开展2021年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通告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成文日期: | 2021-03-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开展2021年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对2021年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雷电灾害发生。
辽宁省行政区域防雷装置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名单,可通过辽宁气象网站(http://ln.cma.gov.cn/xxgk/fzjz/ 注:信息公开-防雷减灾 )查询。
三、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同时对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