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313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公告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成文日期: | 2021-03-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公告
为加强我县施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确认制度。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本溪县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二、施放气球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三、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审批的施放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施放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雇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五、对无资格、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施放气球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现场未安排专人值守等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
2021年3月8日